休谟提出的因果三大定律如下:
果由因生:
无因不能生果,有果必有其因。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事待理成:
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在事物中有其普遍的理性。例如,生必有死、聚必有散、合必有离、成必有坏,这是必然的理则。
有依空立:
任何产生存在的事物,必依否定实在性本性而产生,客观事物之间联系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建议:休谟的因果三大定律强调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同时也指出了人类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基于习惯和经验,而非纯粹理性或逻辑推理。这些定律对哲学、认识论和道德哲学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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