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检测报告主要由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和出具。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此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包括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因此,环境检测报告的出具和管理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可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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