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规,以下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麻醉药品:
用于麻醉的药物,具有极高的成瘾性和依赖性。
精神药品:
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同样具有成瘾性。
医疗用毒性药品:
用于治疗疾病但具有高度毒性的药物。
放射性药品:
含有放射性物质,用于诊断或治疗的药物。
戒毒治疗的药品:
用于治疗药物或酒精依赖的药物。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批准生产的医院内部制剂。
军队特需药品:
仅供军队使用的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尚未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
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
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假药、劣药。
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医疗和药品信息,避免因误导性广告而受到不必要的健康风险和经济损失。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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