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以下内容:
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删去第十六条
删除了原有的第十六条。
协议管辖的扩展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公司纠纷的管辖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的默认规定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上级法院的审理权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判人员回避规定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新增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明确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举证责任及时性
强调举证需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上面睡觉的人”,即对不及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予保护。
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
专家证人制度
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
这些修改旨在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