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赠品 需要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无偿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广告、样品等用途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具体到业务宣传赠品的处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视同销售:
无论赠品是否与销售商品捆绑在一起,或者赠品的价值是否包含在商品售价中,均需要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业务宣传费:
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具有营销推广性质,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征企业所得税。
进项税额:
外购商品对顾客赠送视同销售,其购进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综上所述,业务宣传赠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并且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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