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概览
目的与依据
目的: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处理方式
处分:包括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可能取消评优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兼职兼薪行为。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等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处理程序
调查: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调查。
听证: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决定: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教师本人,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复核与申诉: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责任追究
对于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丧失教师资格。
实施日期与修订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2018年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以上信息汇总自多个权威文档,确保了处理办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