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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法律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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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David Hume)是苏格兰启蒙时代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他对后世的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是休谟的一些法律名言:

关于因果关系

“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联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联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联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

关于法律和政府

“法律的力量很大,而政府特定体制的力量也很大,它们对主管这政府的人们的作风、个性的依赖却很小,以致我们有时可以从它们推断出一些普遍而又肯定的结论,就像数理科学所提供的结论一样。”

关于幸福和劳动

“正是劳动本身构成了你追求的幸福的主要因素,任何不是靠辛勤努力而获得的享受,很快就会变得枯燥无聊,索然无味。”

关于德和目的

“德可以认为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只要那个目的有价值,达到目的的手段才有价值。”

关于错误和真理

“遇到有承认自己错误的机会,我是最为愿意抓住的,我认为这样一种回到真理和理性的精神,比具有最正确无误的判断还要光荣。”

关于人和社会

“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人只有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

这些名言展示了休谟对法律、政府、幸福、道德、真理和人类社会的深刻见解。休谟的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开创性,而且对现代法律哲学和社会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