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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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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如下:

申请审查

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 医疗机构地址

3. 所有制形式

4. 医疗机构类别

5. 诊疗科目

6. 床位数

7. 接诊时间

8. 联系电话。

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广告形式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 淫秽、迷信、荒诞的。

5. 贬低他人的。

6.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渠道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其他规定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应包含核准的广告发布媒体类别和广告时长,以及审查证明有效期和文号。

广告成品样件表应包含广告成品样件,且粘贴处有医疗机构和审查机关加盖的骑缝章。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误导消费者。建议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时,严格遵守上述要求,以免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