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如下:
申请审查
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 医疗机构地址
3. 所有制形式
4. 医疗机构类别
5. 诊疗科目
6. 床位数
7. 接诊时间
8. 联系电话。
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广告形式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 淫秽、迷信、荒诞的。
5. 贬低他人的。
6.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渠道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其他规定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应包含核准的广告发布媒体类别和广告时长,以及审查证明有效期和文号。
广告成品样件表应包含广告成品样件,且粘贴处有医疗机构和审查机关加盖的骑缝章。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误导消费者。建议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时,严格遵守上述要求,以免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