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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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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公证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发放受理通知单,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审查

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应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法律和事实方面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员应亲自办理公证事务,不得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充分后,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应当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

时限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督与管理

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接触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复议

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这些步骤确保了公证程序的规范性和公证质量,保障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